(2013年 8月19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一次理事大會通過,2015年3月27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三次理事大會修訂,2018年3月22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六次理事大會修訂)
第一章? 總??? 則
第一條 廣東省革命老區在中國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、抗日戰爭、解放戰爭時期,為革命事業的勝利付出了重大犧牲,作出了巨大貢獻。新中國成立后,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,廣東老區建設有了較大發展,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。但大多數老區由于受種種因素的制約,各項建設事業和人民生活水平與發達地區相比,仍存在較大差距。為協助中共廣東省委、省人民政府推動加快老區建設,特成立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(簡稱廣東省老促會,本章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?本會是由熱心老區建設的離退休老干部、老游擊戰士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、專家學者和支持老區建設的企業家組成,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,具有法人資格。
第三條 ?本會掛靠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,有關老區建設業務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,活動范圍為廣東省,會址設在廣州市農林上路5號。
第二章? 宗旨和業務
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:不忘老區,為老區建設服務,為老區人民謀利益;在省委、省政府的領導下,推動老區建設加快發展,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。
第五條 本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: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 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堅持黨的基本路線,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第六條 ?本會的主要業務:
一、宣傳老區的光榮革命歷史和對革命的重大貢獻;宣傳加快老區建設的重要意義,推動各級黨委、政府、有關部門與社會各界人士關心支持老區建設;宣傳老區改革、發展的成就,傳播老區建設經驗,鼓勵老區人民發揚光榮革命傳統和奮發圖強、艱苦奮斗、自力更生的精神。
二、發揮在老區建設工作上的橋梁、參謀、助手作用,協助省委、省政府推進老區建設。深入調查研究各地貫徹執行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和省委、省政府關于老區建設方針政策的情況,反映老區人民的呼聲和問題,向省委、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加快老區建設的建議。
三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老區革命紀念建筑物和革命文物的搶救、維修、保護、展示工作,加強對革命活動資料的搜集、整理與宣傳工作,支持建立革命傳統教育基地,加強對老區人民的愛國主義教育。
四、協助省委、省政府發展老區的教育、文化、衛生事業,支持培訓老區建設必需的人才,推廣科技成果,促進老區的生產力發展。
五、為開發老區資源、發展經濟,努力做好穿針引線工作,幫助老區引進資金、先進設備、先進技術及優秀人才,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。
六、協助有關部門加強老區基層組織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。
七、加強與各市、縣(市、區)老促會的聯系,互相配合,共同促進老區建設。
第三章? 理事的權利與義務
第七條 入會條件: 凡擁護本會章程,有加入本會意愿,愿意為老區建設作貢獻,年齡一般不超過八十周歲的人員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。
第八條 入會程序:由本人提出申請,經會長會議討論同意,可吸收為本會理事。
第九條 理事的權利:
一、在本會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二、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三、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;
四、有退會自由。
第十條 理事的義務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,參加本會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;
二、為老區建設提出建議和提供咨詢服務;
三、及時反映老區建設有關情況和問題;
四、為老區人民辦好事、實事。
第十一條 違反本會章程、從事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所不允許的活動,損害本會聲譽的理事,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,情節嚴重的經會長會議研究決定,予以勸退或除名。
第四章? 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。每年召開一次理事大會,每五年召開一次換屆理事大會。
理事大會的職責是:
一、推選本會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;
二、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,通過本會的工作計劃;
三、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;
四、審議本會的財務工作;
五、聘請本會名譽會長;
六、決定其他重要工作事項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,組成會長會議,為本會的領導機構,每屆任期五年,可連選連任。
領導機構成員條件:政治素質好,曾任過副廳級以上領導職務,熱心老區工作,年齡不超過八十周歲。
領導機構成員的產生:由本會會長會議提名,經本人同意,經理事大會選舉。
第十四條 本會聘請若干名德高望重的原省級領導擔任名譽會長。
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閉會期間,由會長會議負責行使理事大會的權力。會長會議的職責是:
一、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;
二、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;
三、審議本會年度財務收支情況;
四、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。
會長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由會長決定臨時召開。
第十六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,在集體領導下,分工負責。凡決定重大問題需要付之表決的,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。
第十七條 會長會議閉會期間,由會長、常務副會長負責主持本會工作。本會設秘書長和辦公室,負責處理日常工作。
第十八條 本會法人代表由會長或指定的一位常務副會長擔任,法人代表具有如下權利和義務:
一、代表本會行使民事權利,履行民事義務;
二、有權委托代理人履行向人民法院起訴、應訴;
三、法人代表與本會有關的言行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五章? 經費來源和管理
第十九條?本會經費來源:省財政撥款,接受有關單位和社會人士的資助。
第二十條 本會財務工作嚴格遵守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的規定,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管理、監督,堅持勤儉節約、開支合理的原則,切實管好用好經費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主要用于辦公費、差旅費、會議費、公務活動費、資料報刊費和工作人員補助,以及其他必要的開支。
第六章? 附? 則
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8月19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一次理事大會通過,2015年3月27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三次理事大會修訂,2018年3月22日廣東省老區建設促進會第九屆第六次理事大會修訂。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,解釋權屬理事大會。